

常見問題
1) 問: 為何採用「實用面積」?
答: 收購政策是以實用面積為基準。這樣可確保政策統一。「建築面積」在物業市場中並沒有明確及一致的定義。我們採用的實用面積是由政府差餉物業估價處所提供。
2) 問: 樓換樓是否可行?
答: 如所收購項目之地盤面積少於50,000平方呎,發展商一般是不會考慮樓換樓。
3) 問: 我如何得知地段的面積?
答: 大部份批地文件(所謂地契)會提供地段的面積。當然我們亦可協助及提供有關資料。
4) 問: 被收購項目之地皮呎數應有多大?
答: 4,000平方呎以上較為理想,個別地段存有發展潛力亦會考慮。
5) 問: 被收購的業權份數應達至什麼成數方落實收購?
答: 以樓齡40-49年計,應要有90%或以上;以樓齡50年以上計,應要有80%或以上。詳情應參考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作準。
6) 問: 什麼是地段的不可分割份數?
答: 當發展商以分層形式出售個別單位予小業主時,小業主除了擁有他們各自專用的單位外,亦與發展商及其他小業主共同擁有該樓宇所座落地段的業權,此共同擁有的業權會以地段的份數形式分配給座落在該地段上各單位的業主,即每一單位的業主將擁有該地段的不可分割份數。
7) 問: 整個計劃可否在少於兩年內完成?
答: 可以。時間的長短視乎業主參與及積極性而言。
8) 問: 為什麼要以拍賣/招標形式出售地段? 可否以磋商及議價出售?
答: 拍賣及招標形式比較透明,但我們亦會以磋商及議價方式向發展商推銷。
9) 問: 業主在收購進行時和成功被收購後,一般所需費用?
答: 一般情況下,業主們只需在成功出售物業時才需付樓價1%予我們作為佣金。另外業主需要承擔有關之律師費。
10) 問: 物業收購程序如何?
答: (一):以每地段計,齊集不少於百份之九十(>90%)或八十(>80%),視乎樓齡,有意集體出售之業權,於某時段內簽署有約束力之有意向集體出售備忘錄;
(二):我們會於指定日期內盡量爭取及遊說各業主,加入及參與集體出售事宜,務求收集所要求之業權;
(三):如限期內能齊集所需業權,我們會安排買賣雙方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正式買賣合約並交收大訂事宜;
(四):交易將於簽妥正式買賣合約起計3個月內逐步完成;
(五):如自住物業,業主必須交吉交易;如物業已出租,業主必須連同現有租約一併出售。 以上是一般集體業權出售之程序。細節會因不同物業狀況及業主要求而有所不同。
11) 問: 收購物業重建時是以實用面積計算有關物業的市值。請問可否具體說明何謂物業的「實用面積」?
答: 物業市值以「實用面積」計算。「實用面積」的定義,是根據香港測量師學會於一九九九年三月制訂的《量度作業守則》作為標準。
根據有關守則的闡釋,一個單位的「實用面積」是指單獨分配給該單位的樓面面積,其中包括露台和其他類似設施的面積,但不包括公用地方的面積,例如樓梯、升降機槽、大堂和公共廁所等。這「實用面積」是單位圍牆內所包含的面積,按實際情況量度至外牆的外表面或與相鄰單位共有的分隔牆的中線。該單位與光井、升降機槽或任何類似直槽、或公用地方的分隔牆,應視作外牆處理,它的整個厚度應包括在內。單位內所有的間牆和支柱都應包括在內。
「實用面積」是描述以建築物結構為依據,某樓宇的所有權和佔用狀況。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亦反映了與該樓宇有關的權利和責任。 此外,一般之住宅物業實用面積在政府差餉估價處已有記錄。
12) 問: 如何計算整幢物業的賠償金額?
答: 會以該物業能作獨立重建為根據,再估計於不同發展模式能取得最高的市值方案作為基礎。
13) 問: 如何處理天台居民的補償及上樓事宜?
答: 首先,我們必須界定天台業權的類別,然後作出合適安排。天台業權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類:獨立業權
此類天台的業權獨立於其他單位,並可作轉售,而交易紀錄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對於此類天台,我們會向其業主收購其天台業權,但其天台的僭建物,均不會計算在內。
第二類:業權屬頂層單位
此類天台業權屬於頂層單位所有,即所謂頂樓連天台物業。我們會連同頂層單位一併收購,但其天台的僭建物,均不會計算在內。
第三類:大廈共有業權
天台業權由大廈所有單位共同擁有,不能單獨轉讓。
14) 問: 業主可否能得到短期靈活週轉,作購置物業用途?
答: 我們可透過旗下"興業信貸有限公司"向業主提供過度性短期貸款。
15) 問: 如何評估地庫物業價值?若果地庫改作居住用途,請問如何計算補償?
答: 按照物業收購準則,依據物業的佔用許可證(慣稱入伙紙)訂明的用途(即住宅或非住宅兩類),評定和計算物業的收購價。此準則同時適用於商舖和地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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